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雄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众涵瑞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众涵瑞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雄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9994元及违约金(以15999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不超过47998.2元为限;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雄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78元,由被告贵州众涵瑞电力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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