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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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惠水五月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水、电费人民币2403.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惠水五月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20元,原告贵州惠水五月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