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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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 南昌市耀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蓝湾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俊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蓝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银行借款本金997973.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7年3月20日为401452.04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 三、南昌蓝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律师费5000元; 四、南昌市耀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俊、方爱萍、陈强、张国华对上述第二、三项的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南昌市耀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俊、方爱萍、陈强、张国华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蓝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40元,由南昌蓝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耀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俊、方爱萍、陈强、张国华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