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明光市文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光市文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920478.50元及违约金(以3320478.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和以2920478.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明光市文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2元,减半收取218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51元,由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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