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阳县瑞丰石英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新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凤阳县瑞丰石英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08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凤阳县瑞丰石英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5元,由原告驳回原告凤阳县瑞丰石英砂有限公司负担33.8元,被告江西省新干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