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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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贷款本金4087830.60元和截止2019年6月6日的逾期利息333510.50元、复利8829.23元,共计4430170.33元; 二、被告开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01012017000XXXX)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支付从2019年6月6日起至其还清贷款之日为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对被告开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州区XXXX路、XX路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渝2017开州不动产证明第00097XXXX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2元,由被告开县华信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