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顺志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 新疆六孚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 稷山县安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稷山县安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拖车费5250元、货物损失11113.5元,共计16363.5元。 二、宁夏顺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赔偿稷山县安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25000元,餐费、住宿费1300元,共计26300元。 三、驳回稷山县安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稷山县安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64元,由宁夏顺志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