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新疆众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众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088512元;

二、被告新疆众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55831.69元[2807706.60元(3107706.60-300000元)×3.85%×13个月(确认货款之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12个月×2倍+280805.40元×3.85%×12个月(确认货款之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12个月×2倍]。

以上款项合计3344343.6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主张标的3737099元,支持3344343.69元,占主张的89.49%。案件受理费36696.80元,减半收取1834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众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49%即16419.98元,原告新疆海文华纳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928.42元。被告负担部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原告已预交相应16419.98元在判决书生效后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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