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 镇沅农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镇沅农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货款3532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利息为989008元;从2020年10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35321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 二、由被告镇沅农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49元,由被告镇沅农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