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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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渝C×××××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内赔偿原告***48913.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7561.46元(***垫支的12194.63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240.63元(***垫支的2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预缴)、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500元,合计3168元,由被告***负担2217.6元,被告***负担950.4元。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800元(保险公司预缴),重新鉴定交通费300元、检查费119元(原告预缴),合计2219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