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天伯乐达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351200元及违约金(其中131700元从2018年10月15日起算;175600元从2019年2月15日起算;43900元从2019年11月15日起算;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从起算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被告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天伯乐达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17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8元,案件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9852元,由被告四川达清客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