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所有的川Q9××××小型轿车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2281.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8元,减半收取4,774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