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88844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8月3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计73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