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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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7843元,扣除垫付款7000元,余款2108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其中99494.01元退付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款项打入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交通银行金华分行3370××××4136),其余111348.99元支付***(款项打入***的金华银行汤溪支行账户6230××××7733); 二、***赔偿***经济损失238143元,扣除垫付款余额8703.81元,余款229439.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款项打入***的上述账户);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由***负担393元,***负担1573元(已与垫付款10276.81元冲抵,余款为870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