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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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551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511.33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325元,由被告***承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