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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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 四川金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9民初7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于2020年3月26日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962元,减半收取计134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1元,由***承担3351元;由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承担15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0元,由***承担7000元,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199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