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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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文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 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 二、由***、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文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4667万元,并以47.466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原告2013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对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文家山煤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文家山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文家山煤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