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兆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南昌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银行账户:江西银行南昌东湖支行,账号:79×××18),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兆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行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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