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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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正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3.4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17日利息数额为2175702元;自2019年9月18日起,利息以283.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重庆市正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正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重庆繁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