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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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原告***与被告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 二、由被告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蔬菜公司门市); 三、由被告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门市租金86667元(自2016年至2020年10月8日蔬菜公司门市租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7元,减半收取计5834元,由原告***负担3034元,由被告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易佳铭置业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