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中喜汉白玉石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山县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0600元,并以本金2406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