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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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诺(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691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20日的逾期罚息9849.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诺(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17146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诺(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