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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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华琨实业有限公司、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岳阳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580695.2元元。 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岳阳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1451738元。 三、驳回原告岳阳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0元,原告岳阳市防汛物资储备管理中心负担17212元,被告湖南华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5688元,被告***、***连带负担14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