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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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 思南塘头友好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D×××××号小型面包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必要性支出费用、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168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D×××××号小型面包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返还被告***、***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必要性支出费用、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1717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