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市公司桐梓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现在使用的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门面二间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返还门面时止每月支付给原告门面占用使用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1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