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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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双龙汽车修理厂 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6,839.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00元,由原告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7.00元,由被告***承担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