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
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1民初67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贝伟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邦永,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庆,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一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国新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静芸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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