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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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 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21民初67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贝伟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邦永,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庆,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一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国新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静芸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