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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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000元; 二、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196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均以196000元为基数); 三、驳回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0元(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大能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