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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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利合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四元及借期内利息二万六千六百二十三元三角六分,并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支付原告***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被告***、***、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利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利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利合顺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