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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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医疗费人民币五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1、***、***、***1、***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1、***、***、***1、***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六十八万二千五百零六元八角九分。 四、***1、***、***、***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继承的***3遗产范围内赔偿***1、***、***、***1、***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二千五百零六元八角九分。 五、驳回***1、***、***、***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六元,由***1、***、***、***1、***负担人民币一千二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负担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六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1、***、***、***2、***负担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六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