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药控股智惠民生(天津)医药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药控股智惠民生(天津)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105453.49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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