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国大曙光药房有限公司
上海公兴兴安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23,56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鉴定费人民币2,850元,合计人民币5,3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30.2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294.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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