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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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 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 二、被告***、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771元,由原告上海锐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42元(已付),由被告***、滨州市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