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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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共计832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共计832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减半收取181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90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