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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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保险追偿款258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该448元,由被告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313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