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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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48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损失12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已预交)、评估费1100元(人寿江阴公司已预交),合计1350元,由***负担1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负担133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 代理审判员卞钱忠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薛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