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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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易华润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现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59807.7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还应赔付原告***147865.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还应赔付原告***91942.32。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59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易华润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被告***、张家港市易华润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于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账号:10×××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