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信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
山西万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36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50元,由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晟源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市分行,账户:46×××16。

裁判日期 2020-10-24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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