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09783元,并以90978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3元,减半收取计7081.5元,由原告山西龙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2.5元,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49元。 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由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至本院专户,逾期强制执行。本院开户行:山西省高平市农行营业部;全称:高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