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92750元; 二、被告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2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8550元); 三、被告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360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6元,由被告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山东厚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3元,由被告大连锐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