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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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卡餐饮设备安装技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浩强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广州浩强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得8062元;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26日至被告清偿全部工程价款之日止的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浩强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4.28元,由原告广州浩强电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8.85元,被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5.4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998.21元,本院退还受理费4399.36元给原告;被告鹤山市江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96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