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大连市旅顺口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楼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楼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603997号“”商标、第6733830号“”商标相近似的“米兰春天”字样。

二、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楼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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