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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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常鹏石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武进区牛塘闽达石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进区牛塘闽达石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市场(石材市场)内4号楼A13-14二间房屋及门前场地腾空搬离后返还原告常州市常鹏石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二、被告武进区牛塘闽达石材经营部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常州市常鹏石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时向原告常州市常鹏石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每年42000元的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算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0元,由被告武进区牛塘闽达石材经营部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常鹏石材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