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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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雷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雷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本金600000元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本金200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雷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雷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6元、保全费4830元,合计110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