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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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3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评估费2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