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纬云晰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8539.73元、利息16143.75元、违约金2721.7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以及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和计算方式,从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透支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苏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为15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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