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83594元,并支付每期逾期货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每期逾期金额及日期以证据2结算单中数据为准),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119.93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99元,依法减半收取145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99.5元,由原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647元,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