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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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园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878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45元,由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