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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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万元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6120元,由被告苏州格瑞特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