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欧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欧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借款本金149990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24536.44元,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24375‰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9.24375‰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4333元、保全费5000元; 二、若厦门欧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有权以***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厦门欧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厦门欧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68元,减半收取计57184元,由厦门欧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